为深化学院职称改革工作,规范任职聘用管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学院科学发展的任职聘用机制,结合实际,我院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任职聘用范围
1.取得高校教师系列和高校实验系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取得与学校教学、管理相关且与自身工作岗位密切联系的非高校教师系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卫生、工程、信息技术、会计、经济、翻译、艺术、文学创作、图书资料、档案、社会科研、自然科研系列等等。
3.取得中专和中小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予聘用;
4.取得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暂缓聘用。
二、任职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和制度;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3.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二)任职聘用资格条件
1.凡取得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经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后予以聘用。
2.凡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取得行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后取得行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后取得行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经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后,予以聘用。
3.新进人员取得行业系列相应等级任职资格的聘用:按已取得的行业系列相应等级任职资格聘用。
三、任职聘用程序
1.高校教师系列任职资格聘用:由人事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予以聘用。
2.行业系列任职资格聘用:个人取得行业相关等级任职资格后,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人事处根据任职聘用条件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予以聘用。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